操作实务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3-03-15 10:52:33

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过程中,有些采购单位把“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混淆在一起,没能正确区分开。为厘清两种项目的区别,确保项目程序合法合规,现梳理一下几个区别分享给大家。

一、定义上的区别

1、《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服务”定义为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内容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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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适用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没有单独的特别规定,和采购货物一样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即可。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单独的特别规定,即在满足《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外,还需满足《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规定。

2、采购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采购主体除了各级国家机关外,还包括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可参照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主体。

3、采购内容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定义,只要不属于货物和工程的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因此政府采购服务类的项目涉及范围是比较广的,具体可以查阅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就不一样了,它只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具体可以查阅厦门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修订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因此,可以理解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采购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4、采购方式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如果要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则必须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况。

因此,“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要慎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5、绩效管理要求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严格绩效评价机制,需要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以及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满足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单位的内控制度即可。

以上是我们公司对采购人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存在疑惑的解释,现汇总分享供大家参考。如有解释偏差,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