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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的法律适用和采购方式选择
发布时间 :2023-03-16 08:45:56

本文所述的“工程”是指《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的“建设工程”。有些项目虽然名字带有“工程”二字,如“爱心工程”“早餐工程”,但这类项目并不属于建设工程。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工程项目根据预算金额大小有三种认定标准,分别为①依法必须招标工程;②政府采购工程;③自行采购2879_jo3k_7560.jpeg工程。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梳理其界定方法分享给大家。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预算≥400万元的必须招标,即按照市建设局的相关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活动。

二、政府采购工程

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厦财采〔2021〕2号)规定:“三、政府采购方式(三)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即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均属于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自行采购工程

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厦财采〔2021〕2号)规定:“除本通知第二条所列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外,其他项目由采购人自行自主采购”,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不属于政府采购,也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采购人可以根据内部的采购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自行采购没有强制要求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采购人可以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和法律适用。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则适用招标投标法;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则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执行。从简化采购程序、环节,压缩采购时限,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角度出发,建议优先采用非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以上是我们在多年实践工作中,对工程采购的法律适用及采购方式选择的理解和小结,分享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