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是指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明确、说明。做好澄清工作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准确地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投标人真实意思表达,从而对投标文件做出更为公正客观的评价,避免履约过程中因投标文件问题出现争议和纠纷。
在实践中,澄清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01澄清的问题范围
可澄清的问题范围仅限于三种,即投标文件中
① 含义不明确
②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③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④ 其他问题(例如交付期明确写明与招标要求不一致)不属于可澄清的范围。
02 澄清发起的主体
澄清应由评标委员会提出,不能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也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03 澄清的形式
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并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同时,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文件应明确回复时间要求。
另外要注意,向投标人发出的澄清文件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姓名信息。
04澄清回复
投标人的澄清回复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上述做法同样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
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