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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将“参与行业标准起草”作为评审因素,合规吗?
发布时间 :2026-04-01 21:37:33

案例 | 将“参与行业标准起草”作为评审因素,合规吗?

 

关键词

      行业标准;起草单位;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2025年11月12日,某安置户分房礼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内容为蚕丝被、床单、枕头套等床上用品,预算金额414万元。招标文件载明:投标供应商为国内纺织品行业标准起草单位的,每参与一次标准起草得3分,最高得6分。对此,A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将“供应商参与行业标准起草”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中关于评审因素设置的规定。A供应商据此要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将“供应商参与行业标准起草”作为评审因素,合规吗?
专家点评

首先,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通常仅为行业内少数几家大型企业或者科研机构。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参与行业标准起草”作为评审因素,实质上等同于限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这会导致未参与标准起草的其他供应商在评审环节中处于劣势,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其次,该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限制了市场竞争。“参与行业标准起草”具有明显的行业排他性和门槛性,将这一条款设置为评审因素,实质上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排斥了大量潜在合格供应商,构成了对中小企业、新成立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换而言之,该做法违反评审因素设置规定的要求。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联。本案例中,采购标的为蚕丝被、床单等床上用品,均属于普通消费品。投标供应商是否曾参与过纺织品行业标准的起草,与其当前提供的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并无直接关联,且“标准起草单位”身份无法体现供应商当前的履约能力。一个从未参与过标准起草但产品质量优秀、服务体系完善的供应商,完全可能比参与过标准起草但产品不合格的供应商更能满足采购需求。

综上所述,本案例的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参与行业标准起草”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